禁止挫折的原则不适合环境领域
环境的法律 倒退是指倒退、倒退、后退的行为。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很容易检查某事或某人是否倒退,那么在其他情况下这是非常主观的。对某些人来说这将是倒退,对另一些人来说这将是进步。立法权之所以存在,正是为了制定法律。但不仅如此,还必须使它们适应社会正在经历的时刻。 正因为如此,2012年,经过立法会无数次讨论和近百场公开听证会,所谓的《新森林法》应运而生。之所以称为“新”,是因为上一个是 1965 年的。 事实证明,总检察长办公室和社会主义与自由党(Psol)根据所谓的新森林法(第12,651/2012号法律)提出了四项违宪的直接行动。他们的行动基于所谓的不回头原则。作者认为,这一原则本应被 1988 年联邦宪法所接受,其适用只会禁止任何给环境保护带来挫折的立法变革。 这一原则起源于欧洲,旨在捍卫社会成就。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捍卫它对环境相关问题的适用性。在此背景下,巴西学者开始争论其在巴西法中的适用。 恕我直言,这些学者和上述 ADI 所捍卫的申请将导致立法。权的完全僵化和立法演进的不可能,以及普通法律被视为“好”的不寻常和矛盾的情况那些捍卫它们的人将通过仅在大宪章中规定的不可变条款中提供不可变性的涂层。 从这个角度来看,联邦最高法院已经以其他事项为背景分析了禁止倒退原则的适用性。ADI 4,543/DF 判决中吉尔玛·门德斯部长投票的摘录清楚地表明了这种担忧: 我真的担心,这样一来,我们不仅会以宪法作为控制参数,还会以我们认为好的法律作为控制参数。很快,所有我们认为 德国电话号码表 好的法律都将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宪法概念的一部分,并且在未来,根据这一原则,它们也将是不可撤销的。 正如已经提到的,给环境界带来这样的教训会造成无数矛盾的情况。必须强调的是,我们的宪法捍卫环境和自由企业。因此,那些有资格和能力的人必须不断地重新评估管理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标准。没有什么比这更正常和健康的了。 因此,在我们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与我们正在经历的社会时刻相一致的立法调整构成了进化,而不是倒退。最好的例子是《城市法规》(第 10,257/2001 号法律)中规定总体规划必须至少每十年审查一次,进一步强调了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的重要性。 毫不奇怪,在该原则出现的欧洲本身,其捍卫者已经承认,其不受限制的应用可能会变得不可持续。在巴西,如果 ADI 的作者获得成功,肯定会提起大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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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处理环境问题的其他立法变革,阻碍立法发展并造成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禁止任何乍一看表明在社会权利或环境方面限制性较小的立法变更意味着阻碍社会的自然发展,破坏了捍卫禁止倒退原则所追求的真正意图,因此,也许,这种意图是真正的社会挫折。 应该指出的是,即使是法国宪法委员会——《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发源国、社会权利最大的保障者之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也没有宣布任何规范性文凭制作违宪。具体提及环境领域禁止倒退的原则。 预计这一问题的决定将影响所有巴西人的日常生活——因为它将影响无数的生产部门——并且不仅影响自然环境,而且更重要的是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方式由最高法院进行分析,以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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